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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78797威尼斯老品牌教师企业实践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1日 作者:校企合作办 点击:[]

教师进行企业实践,是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实践教学水平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教育部等七部委制定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教师〔2016〕3号)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院保障教师定期参加企业实践的权利,将教师企业实践纳入教师培训规划,建立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的沟通、磋商、联动机制,管理和组织实施教师企业实践工作。

第二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先实践再上岗。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第三条教师企业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

第四条教师企业实践的形式,包括到企业考察观摩、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在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岗位兼职或任职、参与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到企业指导学生实习等。学院鼓励教师以多种形式到企业实践。教师企业实践可以在寒假、暑假期间集中进行,也可以在日常教学期间进行。

第五条学院支持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合作企业等统一安排的企业实践,同时鼓励教师根据自身情况,以多种形式自主到企业实践。

第六条教师企业实践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系部(专业)要结合教师专业水平,会同相关企业制订企业实践方案,根据教师教学实践和教研科研需要,确定教师企业实践的重点内容,解决教学和科研中的实际问题。协调企业按照“对口”原则提供技术性岗位(工种),解决教师企业实践必需的办公、生活条件。要将组织教师企业实践与学生实习有机结合、有效对接,安排教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企业实践,同时协助企业管理、指导学生实习。企业实践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把企业实践收获转化为教学资源,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

第七条教师进行企业实践,由教师提出申请,报系部同意后,再经教务部门核准,最后报人事部门备案。教师进行企业实践一般以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为原则。

第八条学院教务部门负责协调各系部(专业),统筹制定教师企业实践规划、实施计划,审核教师企业实践内容,认定教师企业实践时间。确保科学合理、全面协调、稳定有序地推进教师企业实践。

第九条学院人事部门负责教师企业实践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估,将教师企业实践情况计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教师参加企业实践,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承担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与推广等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生产、管理、安全、保密、知识产权及专利保护等各方面规定,必要时双方应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一条教师经学校批准到企业实践,实践期间享受学校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应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教师参加以企业顶岗为主要内容的国家级、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及行业协会、合作企业举办的培训,是企业实践的有效形式。如实践地点在外地,学院承担参训教师的培训费、住宿费及从开封到实践地的一次往返交通费用(限长途客车;火车硬座、硬卧;动车、高铁二等座等。飞机、出租车、城市公交车、三轮车等交通工具的票据不予报销),并按照省内每天80元,省外每天100元的标准向教师提供餐饮、交通及通讯补贴。如实践地点在本市,学院承担参训教师的培训费,并按照每天1课时的标准计算工作量。

第十三条教师指导学生到企业进行认识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是企业实践的重要形式。教师应与学生同吃同住,共同参加企业生产实践。一般应由实习企业提供免费住宿,学院不再报销其住宿费;如实习企业为师生提供有偿住宿,则按实际费用报销住宿费。如实践地点在外地,学院承担教师从开封到实践地的一次往返交通费用(限火车硬座、硬卧;动车、高铁二等座;长途客车等;飞机、出租车、城市公交车、三轮车等交通工具的票据不予报销),并按照省内每天80元,省外每天100元的标准向教师提供餐饮、交通及通讯补贴。如实践地点在本市,学院按照每天1课时的标准计算工作量。

第十四条学院把教师企业实践学时(学分)纳入教师考核内容。对具备企业实践经历的教师优先晋级、晋职、评聘职称。支持参加企业实践的教师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学院会同企业对教师企业实践情况进行考核,对取得突出成绩、重大成果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企业实践或参加企业实践期间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相关部门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企业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教师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境外企业等其他单位或机构实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此规定有抵触者,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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